1.航空障碍灯一般分为低光强、中光强和高光强三种,灯的垂直或水平距离大于45米的建筑或设施,三种光强的灯可以互相配合使用。
2.离地面9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设施:应使用红色中光强灯,闪光的有效光强为2000cd±25%;离地面15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设施,使用白色高光强航空灯闪光的有效光强为100000cd±25%。
3.障碍物就其设置应标志出障碍物的最高点和最边缘(即视高和视宽),垂直和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米。当超出45米时可用同光强或低一级光强的航空灯配合使用,均匀布置。
4.对于烟囱或其它类似性质的建筑物,顶部障碍标志灯应位于顶端1.5-3米之间,考虑到烟囱对灯具的污染,障碍标志灯可设在低于烟囱口4-6米处的位置。
不论哪种航空障碍灯,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碍标志灯数目及排列,应能从各个方面都能看出该物体或物体“群轮廓”,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。